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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卫视涉虚假宣传:播放对比广告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4-12-09  新闻来源:成都忠国梦广告有限公司


美芙诺公司将湖南卫视、快乐淘宝公司、千金公司、优酷网以及土豆网一并诉至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要求赔偿人民币50万元、律师费4万元以及公证费13300元。

                  

《做辣妈不做大妈》节目用实验的手法进行对比


湖南卫视《做辣妈不做大妈》节目,将上海美芙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产品作为伪劣产品与湖南千金养生坊健康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千金极胶胶原蛋白粉进行比较。美芙诺公司将湖南卫视、节目制作公司等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费50万元。


美芙诺公司称,自2013年5月底开始,美芙诺公司销售额大幅下滑。调查后发现,优酷网上有一段名为《做辣妈不做大妈》的综艺节目视频,该节目由湖南卫视的著名主持人李湘等人主持,将千金公司的千金极胶胶原蛋白粉产品与美芙诺公司的美诺诚品MiNOCN深海鱼胶原蛋白粉产品进行了不正当对比。视频中主持人将3个条状包装的粉末样商品分别倒入3个水杯观察其溶水情况,中间一个商品的条状包装上清晰显示“MiNOCN”字样,并在节目中出现了“伪劣产品”、“有大量的脂肪和杂质”、“估计纯度不足30%”等用词。


经调查,湖南卫视出资成立的湖南快乐淘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网上商城嗨淘网,为营销该网站销售的商品,专门组织湖南卫视的主持人及某些明星制作各期《越淘越开心》综艺节目,节目中植入了大量的商品广告,并在湖南卫视播出,《做辣妈不做大妈》 是2013年5月19日播出的节目。通过网上搜索,美芙诺公司还发现,快乐淘宝公司、千金公司在各自网站上播放上述节目,优酷网和土豆网也为网友提供节目的播放服务。


美芙诺公司随后将湖南卫视、快乐淘宝公司、千金公司、优酷网以及土豆网一并诉至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要求赔偿人民币50万元、律师费4万元以及公证费13300元。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节目具有广告性质,以所谓对比试验的手法,得出原告产品系伪劣产品的结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构成对原告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被告千金公司是涉案广告的实际广告主,在制作、传播涉案节目方面与被告快乐淘宝公司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双方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被告湖南卫视对广告性质的节目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明知或应知涉案广告的播出将损害被对比商家即原告的合法权益,但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其传播涉案节目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构成共同侵权;被告优酷网及土豆网及时删除了涉案视频,其提供网络存储空间的服务行为不构成侵权。法院认为,因原告的损失数额、被告的获利数额均难以确定,故可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原则;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系维权的合理开支,但主张的律师费过高,其合理范围之内的费用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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